「教育法規過度鬆綁及空白授權」爭議
相關法條
- §55之1、之2:與大學合作設立的外國大學分校、學院,關於教師聘任辦法除原教師法規範,還可以在依外國母校的狀況和需求另行訂立規則
- §57:對於大學是否有申請合作辦學的資格、設立學校或學院後的管理、招生、聘用教職員等辦法,由教育部擬定
說明
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中,關於國內大學和國外大學合作辦學開設分校或學院,不但大開法令方便之門,鬆綁現行私立學校法、大學法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,讓這類分校、院的管理、人員聘用、招生機制等可不受現行法令規範,甚至授予校方自訂管理辦法的權力。
國發會澄清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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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大學制度與國外大學有很大差異,若要求來臺合作的國外大學在師資延聘、修習學分…等要依我國大學法規定,將大大降低國外大學參與教育創新的意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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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來說,若美國名校跟國內大學合作,該校的國際知名教授要來臺授課,但師資聘用時仍被要求出具N年前的博士學位證書,並且經過逐級審議後方可聘用,這是極不合理的。相同的情形,也會發生在學生修業、畢業學分、學位論文…等各方面。因此,教育創新鬆綁相關法令規定有其必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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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教育創新也絕不是完全不予管理。教育部會針對合作內容,另訂管理辦法及配套措施,以維持教育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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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對於大學是否有申請合作辦學的資格、設立學校或學院後的管理、招生、聘用教職員等辦法由教育部擬定。由於目前仍未看到教育部擬訂出任何法規草案或配套措施,因而衍生「空白授權」的爭議,引發這類空白法案屆時將專為這類教育事業量身打造,進而擠壓國內教育資源、加劇教育市場化的疑慮。
參考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