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於2013年5月公告修改「就業服務法 §46之8-11 外勞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」,透過更改審查標準,開放勞工預核制,預先核配外勞名額給回流台商運用。
但是,就業服務法第47條,卻規定「雇主聘雇外勞,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,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,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,並應於招募時,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,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。」
單單透過行政公告修改「審查標準」,卻和母法精神產生衝突,造成違法與外勞「補充性原則」的喪失。
示範區業者聘僱外勞皆依現行規定辦理,沒有特別放寬。
示範區特別條例完全沒有外勞預核相關文字,上述說明也沒有提到示範區條例,可知與示範區政策無關,不知為何提到此一議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