讓你真的看懂草案的「自由經濟示範區釋疑書」

「土地徵收/區段徵收」爭議

相關法條

  • §13 規定自經區有兩種申請方式,由行政院核定:用舊的產業區申請,或是來劃新的區域
  • §19 自經區區內如果劃進公有不動產,可與管理機關私相讓售。如果是私有不動產,則可由管理機關協議價購、徵收、區段徵收、租用、設定地上權或合作開發
  • 「土地法」§212-2:區段徵收的定義

說明

在自經區草案中,定出「徵收/區段徵收」作為自經區取得土地的方法,涉及原先台灣所存在的土地浮濫徵收、政府侵權等爭議問題。

國發會已經承認這方面的問題,並且答應會將相關條文刪除,但為了節省時間,國發會並未提出新條文,而是提出建議書,希望透過立法院進行條文的修正。

這部分依然需要關注。

國發會澄清說明
  • 特別條例原先規範的土地徵收程序,原本就是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,僅就行政程序進行簡化,且實質審查內容都是按現行規定,示範區沒有特別放寬。

  • 但考量4月14日第5場特別條例公聽會部分專家學者之疑慮,國發會已於4月17日立即邀請內政部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研商,決議刪除特別條例有關土地徵收、區段徵收等內容,並已將修正意見送請立法委員參考,由委員於4月28日提案刪除。

參考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