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醫療商品化」爭議
相關法條
- §49:外國公司可投資國際醫療機構營利,外國人任董事不受法定人數限制,且可出任董事長
國發會澄清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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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條例第49條是放寬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的社員,因此,不是只有外國公司可以成為醫療社團法人的社員,本國公司也可以。更重要的是,透過本項法規鬆綁,才能吸引國際知名醫療機構與國內業者共同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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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公司雖可成為示範區國際醫療機構的社員,但並不代表示範區開放醫療機構營利,因示範區醫療機構的組織型態,無論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,原本就是現行醫療法允許的型態,示範區沒有改變醫療機構非營利組織的本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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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任董事仍有人數或比例限制,衛福部未來會在子法中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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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§50:外國(排除中國)醫療人員不需取得台灣醫療專業認可,可在自經區醫療機構任職
國發會澄清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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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上,根據特別條例第50條,國際醫療醫院聘僱的外籍醫事人員,均需經衛福部審查其資格、條件等,相關比例、人數及資格等要件,將由衛福部於子法中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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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會審查外國醫事人員在外國的訓練、執業經驗等,且僅限歐美先進國家具豐富經驗或有特別技術的醫事人員。詳該部國際健康Q&A,網址:http://goo.gl/mVksB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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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入外籍醫事人員正是國際趨勢,例如:新加坡近幾年大舉到臺灣挖角醫事人員,大陸高薪聘請臺灣醫生成為「假日飛刀手」,韓國則規定經濟自由區的國際醫療醫院一定要有10%以上的外國醫生,甚至日本新成立的國家戰略特區也將在東京放寬外國醫師執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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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§51:本國醫師沒登記不得在國際醫療機構執業
說明
在自經區條例中,開放醫院國外股東可分配盈餘,並且可以公司法人身份擔任醫院社員,醫院以盈利為導向,造成醫療商品化問題。
國發會澄清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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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社團法人並非公司,沒有股東;社員可分配部分盈餘是現行醫療法之規定,不是示範區所新創,對象也不是只有外國社員,本國社員也可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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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條例放寬法人為社員,是為了吸引更多知名的國內外醫療、生醫研究機構及產業能參與經營,以促進健康產業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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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範區醫院不使用健保,採用自費醫療的方式,這並非「商品化」,而是提供醫療服務的「差異化」,醫療差異化在國內已推行多時,如病房差額、自費醫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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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商品化將造成的疑慮有:
破壞原先既有的醫療倫理
使得醫療核心人才流失,並衝擊健保資源分配,惡化健保的醫療品質。造成其他地區醫療資源短缺,並進而造成特權化
國發會澄清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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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國際醫療不會造成核心人才流失,因國際醫療醫院僅需100~200名醫師,與現有4.2萬名醫師相比,占比極低,甚至有助優秀醫事人員留在臺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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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範區國際醫療醫院不能使用健保,不衝擊健保資源分配,且還需繳交經營特許費,專款挹注健保,並訂定回饋機制以回饋偏鄉或弱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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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人仍可至國內各健保特約醫院看診,於示範區專區醫院開放自費市場係讓民眾於健保制度外,增加一項就醫選擇,但不影響一般民眾基本之就醫權益,不會有特權化之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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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改善偏鄉地區急重症醫療照護能力,衛福部自93年起辦理健保之急診診察費按支付點數加成措施,同時對於急重症照護專科醫師提供薪資津貼,以提高醫師留駐偏鄉服務之意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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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壞醫院作為公共服務的理念,使得國人受醫療權不對等
醫療資本成為財團私有財,明目難以控管
健保制度的差異以及醫療商品化,使得醫療公共性的喪失,造成區內外醫療品質不一、醫院因資金充裕得以宣傳手法擠壓區外醫院生存空間等問題。並因區內為自費不受健保制度影響,醫師待遇較好吸引優秀醫師,造成其他地區醫療資源短缺。
國發會澄清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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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範區國際醫療醫院不使用健保,無所謂健保制度之差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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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費醫療也非商品化,是醫療差異化,差異化服務存在於各行各業,過去數十年也存在於醫療服務,如病房差額、自費醫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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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醫療機構僅需100~200名醫師,相對於我國現有4.2萬名醫師,占比極低。且衛福部針對國內醫師的兼職看診有每週20小時的時數限制,故示範區國際醫療機構的成立,不至於造成區內外醫療品質不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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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範區未鬆綁醫療廣告,仍依現行規定辦理。且因國際醫療醫院不得使用健保,國人就醫仍會以區外醫院為主,不致擠壓區外醫院生存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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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周邊各國紛紛向我國招募醫事人才,如果國內醫師外流至國外,才真的是不能為國人服務,因此,示範區就是希望將優秀的醫事人員留在臺灣,提供國人優質的醫療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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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日韓等國皆限定於實體專區,並限制僅能收治非本國籍病人,減少對國內國民醫療體系的衝擊。
參考文章